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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1991年)

第11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时间:Dec 20, 2011 10:00: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