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话是教师的职业语言,掌握普通话的汉语拼音是中等师范学校(包括幼儿师范,下同)学生的一项基本功,是合格教师的必备条件。师范学校必须把普通话训练贯穿在整个师范教育阶段,对学生掌握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能力进行严格、系统地考核。
一、根据语文教学大纲的规定,师范学生掌握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能力应达到如下基本要求:第一,能说标准的或比较标准的普通话,有进行正音教学的能力;第二,熟练地掌握汉语拼音,能进行汉语拼音教学。
上述基本要求可分年级逐步达到。对各年级的具体要求是:
一年级
1、熟练地掌握汉语拼音,掌握按词连写的基本规则,能直呼音节,能阅读纯拼音的读物,具有拼写能力;
2、能发准普通话的声母、韵母和声调;
3、能基本上发准普通话的400个基本音节;
4、能给1000个常用汉字注音;
5、能正确、流利、有感情地朗读指定课文,课堂上能使用普通话发言。
二年级
1、掌握普通话的轻声、变调、儿化韵的发音,能辨别一些常用的轻声词、儿化词;
2、掌握本地人学习普通话的主要难点,具有辨正方音、纠正误读的基本技能;
3、有准备的讲话时语音正确,语句通顺、流畅,语音的错误率在15%以内;在校内的公共场合能用普通话进行交谈;
4、能给2000个常用汉字注音。
三、四年级
1、掌握小学汉语拼音教学法,能指导小学生学习和运用汉语拼音;
2、能使用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自由交谈,语音错误率不超过20%;
3、在实习中能坚持使用普通话做为教育和教学语言;
4、能给3000个常用汉字注音。
对于上述分年级要求,各地因语音基础不同,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从严的精神适当调整。
二、为使师范学生达到第一条的各项要求,师范学校应按照教学计划和语文教学大纲的规定,加强语文课的普通话和汉语拼音。教学要突出技能的训练,注意结合学生的语音实际,努力做到系统化、规格化。在加强课堂教学的同时,还应注意抓好课外的普通话活动,使学生逐步养成在校内使用普通话的习惯。
三、对师范学生掌握普通话和汉语拼音的能力,要做为基本功训练项目认真进行考核。考核内容按本意见第一条确定。学年成绩不及格者,按《中等师范学校规程(试行草案)》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毕业成绩不及格者,应经补考及格才可发给毕业证书。毕业生的考核成绩(包括口试、笔试、教育实习的普通话成绩)要严格、准确地记入档案。毕业成绩优良,在教育工作中坚持使用普通话者,可在教师普通话考核中免试。
四、加强师范学校普通话教材建设和师资培训工作。各地应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一套师范学校普通话训练教材。教材的内容要密切结合方言实际,原则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局)负责组织编写。我委推广普通话办公室也将提供和推荐部分全国通用教材。关于师资培训工作,要认真落实原教育部1983年《关于加强中等师范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工作的通知》中有关各项要求。
国家教育委员会
时间:Dec 20, 2011 9:52: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