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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在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期间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通知(1995年7月17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筹备世妇会工作领导小组、语委(语文工作机构):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的召开,将产生重大的社会影响和政治影响。世妇会除在北京举行大会外,组委会还将组织与会各国代表会后分赴各地参观游览。为了做好世界妇女大会期间北京市与负责接待任务的其他省、市用字规范及使用普通话工作,以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向世界展示我国改革开放面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国发[1992]63号文件提出"凡党政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的法规、政令、公文、布告、证书、印章、票证、牌匾、标语用字,出版物用字,影视屏幕用字,计算机用字,商品包装说明,广告、地名、路名、站名牌用字等各种面向社会公众的文字,都必须符合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凡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使用的会标、宣传画、标语口号、宣传品、广告牌、标志牌、指示牌、说明文字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二、世妇会主会场所在地的北京和会后统一组织与会代表参观游览的城市的社会用字必须执行国务院63号文件和国家颁布的有关用字管理规定。会议期间,凡与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活动有关的公共场所,包括学校、医院、街道、游览区、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等场所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主会场同时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2号令《北京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

三、本通知所称规范汉字,主要是指1986年经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中收录的简化字,1955年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中的选用字和1988年由国家语委、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字。

本通知所称不规范字,是指在《简化字总表》中被简化的繁体字,1986年宣布废止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中的简化字,1955年淘汰的异体字,1965年淘汰的旧字形,错别字。

四、大会期间,对有关人员使用普通话的要求:

(一)大会工作人员要文明服务、礼貌待客,规范使用语言,除做好外文翻译工作外,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各部门和宾馆的工作人员也必须用普通话接待。

(二)会议期间,我国会议主持人以及我国与会代表发言讲话时要尽量使用普通话。

(三)电台、电视台播放的有关世妇会的新闻报道以及专题采访必须使用普通话。播音员、报幕员、节目主持人应该说标准的普通话。

五、会议期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组委会宣动委和北京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在京活动的用字用语的监督管理工作;与会代表参观游览地的用字用语监督管理工作,由接待省(自治区)、市筹备世妇会领导小组、语委部门负责。

六、各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对所使用的汉字进行自查,凡使用不规范字的单位必须在世界妇女大会召开前全部改正。

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国组委会

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1995年7月17日

时间:Dec 19, 2011 11:27:00 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