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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大学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教育部、国家语委、市语委的有关文件精神,推动我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健康发展,形成长效管理机制,现就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规定如下:

一、学校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由校领导任主任,负责全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语委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处长任办公室主任,设专职干部一名,协同处长负责全面协调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党办、校办、宣传部、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及部分院系主要负责人任语委成员,分别协调、监督学校行文、科研、管理、教学、广播、出版、海报、网站、校内重大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等方面规范用语用字工作。

二、学校保证必要的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各院系、直属部门、机关各处室要有专人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各教学班应设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监督员。

三、全体教师在教学中必须以普通话作为教学语言,以规范汉字作为教学用字,如有特殊情况或需要者须向校语委办说明和备案。师生员工在公共场合,如集会、会议、宣传、广播以及其他集体活动中一般应使用普通话。

四、校内标牌、指示牌、标语(牌)、印章,各级橱窗宣传栏、张贴物、布告、课堂板书、多媒体课件,以及各种活动的会标都必须使用规范字。校内公文,学校编辑出版的教材、书籍、报纸、音像与电子出版物、校园网用字、各类学生社团的刊物,学校自制的奖状、证书、招生广告(简章)、处级以上干部名片,以及各种宣传资料等应使用规范字。

五、学校建立链接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网站的语言文字工作网页,设立语言文字工作宣传栏,及时宣传国家语言文字法和其他语言文字法规、资料、工作动态,表彰先进。不定期在校报刊登、发表语言文字研究资料及成果,编印研究文集。

六、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将对全校各种场合用语用字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考核,考核数据归入相关考核体系。

七、学校将结合师资培训,积极参加普通话测试工作。校播音与主持人专业的教师与学生应通过一级乙等普通话测试。其他在职教师和师范类毕业生应达到二级或一级水平。专业教师应逐步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做到持证上岗。

八、学生学校将定期(一般为一年)开展“广州大学语言文字工作总结会”。不定期对在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表彰。

九、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将酌情加重处罚。

十、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广州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广州大学语言文字工作员会

二〇〇四年一月二十八日

时间:Dec 17, 2011 10:41:00 AM